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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李某探望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1,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47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1972年12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3月17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朱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探视权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16)苏0902民初3430号法律文书载明:“一、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朱某1表示同意。二、婚生子朱某210岁前由随原告共同生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待朱某210周岁以后,征求朱某2意见再行协商朱某2的抚养权问题,如原告再婚,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被告随时可以探视。三、常州市武进区**路*号**大厦*幢*室归被告居住使用并偿还贷款;常州市武进区**街*号**城*幢*室归原告居住使用并偿还贷款,待婚生子朱某2成年(18周岁)均过户至朱某2名下。四、名爵苏D×××××车辆归被告所有。五、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前补偿朱某26万元。六、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清偿,双方余无瓜葛。”因义务人李某未能协助权利人朱某1探视婚生子朱某2,权利人朱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朱某1提供的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大厦*幢*室”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信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被邮政部门退回,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某1提供的被执行人李某联系电话,曾数次电话联系李某本人,被执行人李某拒接电话。本院又通过短信联系方式动员被执行人李某配合申请人朱某1行使探视权,但被执行人李某以“申请人朱某1此前行使探视权时行为过激,基于小孩安全考虑”为由拒绝配合。在执行谈话中,申请人朱某1陈述“自从法院调解离婚后,为阻止朱某1探视婚生子朱某2,李某带着朱某2数次搬家、更换幼儿园。在此期间,双方因探视小孩发生冲突曾报警。申请人朱某1目前也不清楚被执行人李某的确切下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探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探视权的行使影响到被探视对象的人身自由,以尊重被探视对象的主观意愿为前提,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本案中,申请人朱某1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及其婚生子朱某2的确切下落,在被执行人李某向人民法院表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被探视对象确切下落后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杨建彬审判员  郑春水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正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