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执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书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989号之二被执行人:张书兵,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住泰兴市。关于张书兵犯受贿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1283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书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4月5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3月13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发现并于2017年3月29日、7月30日、2017年8月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14个(均余额不足),并于2017年10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1584.55元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9月4日,本院被执行人张书兵家中进行调查,据其配偶张月琴反映,被执行人张书兵仍在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户仅有三间二层农村令集体土地住宅用房。2017年7月17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书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划拨账户存款余额11584.55元上缴国库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中,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