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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4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杜彪申请执行姚天斌、黄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彪,姚天斌,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彪。被执行人姚天斌。被执行人黄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杜彪申请执行姚天斌、黄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做出(2017)川0107民初9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姚天斌在工商银行XXXX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姚天斌、黄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亮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225937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