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蒋建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福建福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杨星云,赵清泉,杨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展,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81号。负责人:柯向阳,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福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安经济开发区经济城99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展。原审被告: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秀屿木材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李进财。原审被告:杨星云,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赵清泉,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杨娜,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上诉人蒋建展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福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杨星云、赵清泉、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3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建展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福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杨星云、赵清泉、杨娜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黄荣华审 判 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晓荔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