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诉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珍珠路派出所、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第三人李骥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珍珠路派出所,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李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04行初20号原告李军,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珍珠路派出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郁文街21-4-1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忠,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珍珠路派出所副所长,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55号。法定代表人于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慧冰,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李骥,男,1984年9月3日,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珍珠路派出所、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第三人李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承担。审 判 长 林 杨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尚丽君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