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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阿芳与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芳,吉林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592号原告:张阿芳,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福绥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而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伟,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张阿芳与被告吉林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阿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阿芳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张阿芳负担。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