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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存才与吴春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存才,吴春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933号原告:徐存才,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吴春星,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审理原告徐存才与被告吴春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存才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存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存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徐存才负担。审判员  董理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