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邱玉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邱玉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玉湖,女,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玉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9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967号调解一案指定给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