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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富与胡开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胡开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3367号原告:金富,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俭,男,潘集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开侠,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金富诉被告胡开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文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富的委托代理人董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开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富诉称:原告和其父亲金学生于1995年承包了位于潘集区芦集镇葛楼村代庄组新路路南、村部前、大渠南的三块耕地。金学生在世时将该三块耕地给被告临时耕种。2016年8月17日,潘集区重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将该三块耕地确权在原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遭到被告的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位于芦集镇葛楼村代庄组新路路南、村部前、大渠南的三块耕地;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开侠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诉讼主体适格。2、潘农地承包权(2016)第01725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证明原告享有位于芦集镇葛楼村代庄组新路路南、村部前、大渠南的三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事实。3、淮南市芦集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侵占了原告所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芦集镇葛楼村代庄组新路路南、村部前、大渠南的三块耕地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查明认定以下法律事实:芦集镇葛楼村村民委员(代庄组)将位于该组的新路路南1.8亩、村部前2亩、大渠南0.99亩三块基本农田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原告耕种。为此,潘集区政府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潘农地承包权(2016)第01725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该三块地现由被告非法占有,经葛楼村村民委员多次调解,被告拒绝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位于葛楼村代庄组的新路路南1.8亩、村部前2亩、大渠南0.99亩三块基本农田,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非法占有原告所承包的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胡开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富位于葛楼村代庄组的新路路南1.8亩、村部前2亩、大渠南0.99亩三块承包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开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柯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