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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9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宝瑞、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宝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49673号原告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韩连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倪茂华,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苏梦婷,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宝瑞,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X。被告苏宝瑞,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XXX。原告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家公司)与被告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生养老公司)、苏宝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建平、张兰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邻里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刚,被告健生养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宝瑞,被告苏宝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邻里家公司起诉称:2016年4月16日,邻里家公司与健生养老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邻里家公司向健生养老公司提供500万元借款,年化利率10%,每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如超过10天仍未付息,则逾期时间内按年利率30%计算;本次借款最长期限为1年,健生养老公司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逾期偿还借款则借款利率按年化30%计算。同日,健生养老公司股东苏宝瑞向邻里家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就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4月22日,邻里家公司向健生养老公司汇付500万元。其后,健生养老公司每月偿付借款利息41667元,利息支付至2017年4月2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健生养老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故邻里家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健生养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要求苏宝瑞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健生养老公司答辩称:其一,健生养老公司与邻里家公司之间除了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外,还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因为当时健生养老公司筹备成立一家养老机构,存在资金困难,从邻里家公司处借款500万元,邻里家公司以500万元借款换取和健生养老公司的合作机会,故双方在借款的基础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健生养老公司出投资,提供院长和财务,并负责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由邻里家公司负责经营。双方原计划2016年7月底取得养老许可证,但健生养老公司于2016年12月份才取得该许可证,邻里家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起不愿继续合作,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续没有继续履行。健生养老公司希望本案一并处理上述两份合同的争议。其二,健生养老公司同意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苏宝瑞答辩称: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邻里家公司(乙方)与健生养老公司(甲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优势互补,共同拓展养老产业发展;乙方为甲方提供500万元借款,支付时间为满足本协议第2.2.7条、2.2.8条约定的事项后,且双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年化利率10%,每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如超过10天仍未付息,则逾期时间内按年利率30%计算;甲方在扣除健生养老项目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即账目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超过200万元部分优先归还乙方;本次借款最长期限为1年,甲方应按照本协议2.2.4条的约定提前偿还,如因账上资金无法提前偿还则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如甲方逾期偿还借款的,则借款利率计按年化30%开始计算,每月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计算,直至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止;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开展健生养老项目后续的营运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在乙方完成借款合同义务自动生效。同日,苏宝瑞向邻里家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以自身所拥有的所有资产为健生养老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违约金、赔偿金、罚息等以及一切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同意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含展期)。同日,双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就双方合作运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南队临6号的健生养老院事宜约定了具体条款。同日,邻里家公司向健生养老公司交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健生养老公司仅偿还了借期内利息,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未还。另查明,邻里家公司通过向健生养老公司提供500万元借款,换取与健生养老公司合作经营养老院的机会。双方通过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对借款事项进行约定,通过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合作经营养老院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诉讼中,健生养老公司认为本案应一并处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争议。邻里家公司持不同意见,认为《合作框架协议》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将另行解决。上述事实,有邻里家公司提供的《合作框架协议》、《担保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收据、北京市电子清分服务平台业务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邻里家公司与健生养老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作框架协议》中对借款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邻里家公司依约向健生养老公司发放了借款,健生养老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但健生养老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邻里家公司要求健生养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健生养老公司逾期未还款,亦应向邻里家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邻里家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日、基数、标准均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健生养老公司关于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的辩称意见,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健生养老公司辩称本案应一并处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争议,本院认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合作框架协议》系两个不同的合同,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争议不属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审理范围,健生养老公司该项辩称意见,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苏宝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健生养老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苏宝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健生养老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百万元;二、被告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苏宝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向北京邻里家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苏宝瑞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万六千八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健生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宝瑞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开力人民陪审员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兰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德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