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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饶常青与张喜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常青,张喜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饶常青,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张喜财,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常青与被执行人张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喜财在赣州市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喜财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的房屋,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