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孙守同、李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同,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409号申请人:孙守同,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李琦,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孙守同申请执行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孙守同申请撤回对(2017)豫142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14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宋红伟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自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