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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与鑫磊博览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鑫磊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292号原告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鹤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前,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梧,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磊博览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鑫磊博览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鑫磊博览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广厦同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