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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依旺醒与玉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旺醒,玉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依旺醒(又名咪波燕),女,1976年9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玉望,女,1977年8月28日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依旺醒与玉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玉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告依旺醒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依旺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依旺醒负担124元,被告玉望负担1438元。”该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31438元2、执行费187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玉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