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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黄鹤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32号罪犯黄鹤,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盐城市亭湖区。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年10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少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鹤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向民警汇报思想动态,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团结他犯,讲卫生讲礼貌。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