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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焕宝、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焕宝,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奎,职工。被执行人:李焕宝,男,回族,55岁。被执行人:刘金荣,男,回族,56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焕宝、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