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焕宝、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焕宝,刘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奎,职工。被执行人:李焕宝,男,回族,55岁。被执行人:刘金荣,男,回族,56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焕宝、刘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