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9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18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子臣,伊春市金山屯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凤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