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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9民初18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子臣,伊春市金山屯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凤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