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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保401号申请人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住所:三门峡市黄河桥头。被申请人周某,女,汉族,1942年12月17日出生,住本市。本院在审理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周某、张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为164953元),请求对周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黄河东路支行开设的账号16495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编号为41001700130905)在164953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黄河东路支行开设的账号中的存款164953元。案件申请费134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