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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10号原告武某,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