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10号原告武某,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武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