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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贵财诉被告韩祖东、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财,韩祖东,赵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4011号原告:赵贵财,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旭辉,系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祖东,男,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楠,女,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赵贵财诉被告韩祖东、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祖东、赵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贵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5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4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归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均以诸多借口拒绝支付所欠借款,甚至对原告避而不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韩祖东、赵楠未出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被告韩祖东、赵楠因经营需要经中间人房玉凤介绍向原告赵贵财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4日。2017年7月23日,二被告在原告索款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2017年9月10日还清本息6万元。此借款被告韩祖东、赵楠至今未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保证书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逾期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为月息2%,该约定未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祖东、赵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贵财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韩祖东、赵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中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