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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杨建梅、姚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梅,姚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梅,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姚兴利,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梅与被执行人姚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梅与被执行人姚兴利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705民初1719、1720、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