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子勇与薛德和、孙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勇,薛德和,孙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赵子勇,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薛德和,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执行人:孙洁(系薛德和之妻),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赵子勇与薛德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3)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薛德和支付赵子勇货款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赵子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薛德和、孙洁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薛德和、孙洁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薛德和、孙洁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薛德和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薛德和、孙洁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薛德和、孙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