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王铁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云,王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云。被执行人王铁刚。李凤云申请王铁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五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