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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邢炎贞诉被告李伟娜、李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炎贞,李伟娜,李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50号申请执行人邢炎贞,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李伟娜,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铂,男,回族,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邢炎贞诉被告李伟娜、李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伟娜、李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炎贞违约金3万元整。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