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徐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60号罪犯徐亚,男,1970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2015年6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9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亚自入监以来,能坚持做到认罪悔罪,积极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认罪态度诚恳,积极参加大课教育,主动发言,做好相关笔记,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多次被监区公开表扬,现实改造表现较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三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徐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