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健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赵治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全,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赵治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全,男,195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东门桥黔城天街A1幢3层。法定代表人:李万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治合,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全与被执行人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赵治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赵治合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万财审判员 黄 强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