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财保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6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被申请人成某某,男,汉族,2000年1月14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成某某以在藁贾路与衡井线路口南侧处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冀0109财保0006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担保书,保证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现被保全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00中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其它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00中20000元银行存款。二、解除对李某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成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