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6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吕殿峰与梁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峰,梁孟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871号之一原告:吕殿峰,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艳,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孟雷,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吕殿峰与被告梁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审判员耿利、人民陪审员王东峰、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