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华,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华,女,1945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关于申请人李桂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7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桂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58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圣堡绿东区医院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保俊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