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樊银学与陈兆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樊银学,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陈兆升,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樊银学与被执行人陈兆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兆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银学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兆升赔偿151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兆升给付申请执行人樊银学医疗费50150元,剩余标的102111元,因被执行人陈兆升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执行,本院对该案上报司法救助后,对申请执行人樊银学司法救助了60000元,其余标的42111元申请执行人樊银学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镇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镇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