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135号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刘力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康丽,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学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智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