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能禄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能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4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教师。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平安路***号*单元*号。被申请人:杨能禄,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与被申请人杨能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川101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及案外人潘清德位于东兴区平安路726号14幢1-12号住房(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200905178-1、200905178-××号)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了(2016)川1011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向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及被申请人杨能禄送达了上述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人已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内容向解除保全申请人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梅及案外人潘清德位于东兴区平安路726号14幢1-12号住房(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200905178-1、20090517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无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