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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倩、赵井英与孙宜法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倩,赵井英,孙宜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孙倩、赵井英。被执行人:孙宜法。申请执行人孙倩、赵井英与被执行人孙宜法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倩、赵井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88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61元。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孙宜法因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8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惠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