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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朱杰与王雅庭、王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王雅庭,王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雅庭,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汉,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朱杰与被执行人王雅庭、王汉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雅庭、王汉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杰保证金38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675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雅庭、王汉的银行存款3906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