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民抗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泽霖与杨斌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泽霖,杨斌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贾晓峰,刘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抗28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贾泽霖,住柳林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杨斌孩,柳林县柳林居民。原审第三人:贾晓峰,住柳林县。系贾泽霖父亲。原审第三人:刘紫梅,住柳林县。系贾泽霖母亲。申诉人贾泽霖与被申诉人杨斌孩、贾晓峰、刘紫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吕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贾泽霖不服,向吕梁市人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吕检民(行)监(2017)141XXXXXXXX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申诉人贾泽霖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行)复查【2017】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段艾生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王菊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