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秀芳冻结郝栓工资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郝栓,李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栓,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秀莲,女,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退休职工,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郝栓、李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栓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郝栓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