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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俊兴与陈隽、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兴,陈隽,陈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266号原告:熊俊兴,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陈隽,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陈凡,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彦,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俊兴与被告陈隽、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俊兴及被告陈隽经本院传票传唤及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俊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熊俊兴负担。审 判 长  王齐方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人民陪审员  XX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