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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琛琛商贸有限公司、方金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琛琛商贸有限公司,方金犬,陈一梅,方向军,王琛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839号原告: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东侧新昌汽车4S专营店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08005792。法定代表人:汪家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江波,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树,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琛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D区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957045673。法定代表人:方向军。被告:方金犬,男,194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一梅,女,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方向军,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琛莲,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琛琛商贸有限公司、方金犬、陈一梅、方向军、王琛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6元,减半收取31703元,由原告安庆市大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元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查长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