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华兰与周正、阮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兰,周正,阮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076号原告:杨华兰,女,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陈春友,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男,生于1985年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阮燕江,男,生于1986年10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兰诉被告周正、阮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兰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华兰负担。审 判 长 牟绍军审 判 员 方 艳人民陪审员 李道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代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