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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与童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童宇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841号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迪,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童宇君。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宇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