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徐晓伟、张觉等与王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伟,张觉,张曦文,王二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5民初2370号原告:徐晓伟,女,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张觉,男,200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张曦文,女,2003年9月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晓伟,女,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紫云镇张村*组,系二原告母亲。被告:王二彬,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徐晓伟、张觉、张曦文与被告王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伟,原告张觉、张曦文的法定代理人徐晓伟到庭,被告王二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伟、张觉、张曦文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二彬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二彬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5月2日向张亚兵借款5万元,张亚兵于2015年12月29日去世。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二彬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王二彬因资金紧张于2015年5月2日向张亚兵借款5万元,被告王二彬向张亚兵出具借据一份,借据注明:“今借到张亚兵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借款人签章王二彬2015年5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王二彬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二彬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另查明:原告徐晓伟丈夫张亚兵于2015年12月29日去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为:张亚兵的父亲张全兴、母亲赵玉琴、配偶徐晓伟、女儿张曦文、儿子张觉。张亚兵父亲张全兴与母亲赵玉琴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张亚兵的财产继承权。本院认为:被告王二彬向张亚兵借款5万元,由被告王二彬向张亚兵出具的借据为凭,足以认定。扣除被告王二彬已偿还的2万元,下余3万元被告王二彬应予偿还。由于张亚兵已亡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亚兵的债权向被告追要借款,其中张亚兵的父亲张全兴、母亲赵玉琴已表示放弃对张亚兵的财产继承权,故被告王二彬应偿还三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王二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二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晓伟、张觉、张曦文借款3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二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霞审 判 员 葛梦阳人民陪审员 张遂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