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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少武诉杨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武,杨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马少武,男,1960年2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杨义兵(又名杨义斌、王忠),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6.4万元,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260元和执行费69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马少武与被执行人杨义兵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该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盖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