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少武诉杨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武,杨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马少武,男,1960年2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杨义兵(又名杨义斌、王忠),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6.4万元,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260元和执行费69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马少武与被执行人杨义兵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该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盖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