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辖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与曾军、营山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曾军,营山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13民辖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黎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审被告:营山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兴隆路中北侧(天胜大酒店贵宾楼*楼)。法定代表人:夏晔,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街道办事处任家桥社区川北购物中心**号楼*层。负责人:周开成,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军以及原审被告营山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依法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四川省营山县辖区,故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黄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