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732号原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黄伟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一般代理),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侠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黄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群附裁定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