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2744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刘洁、张栀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刘洁,张栀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744号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长山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洁,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天安城市。被告:张栀子,女,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天安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诉被告刘洁、张栀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洁、张栀子的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洁、张栀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天安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