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成中品堂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河南成中品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491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命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成中品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A座515室。法定代表人:贾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成中品堂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润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