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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x公司申请执行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x公司,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陈老户寨***号。法定代表人刘x,电话:1590927****。被执行人:付x,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周至县楼观镇八一村八五街**号,身份证号码:6101241975********。申请执行人咸阳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