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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9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9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高某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董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07年4月6日作出的(2007)延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某给付2007年5月至2016年12月子女抚养费1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划拨了被执行人高某某银行存款831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796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