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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慧,谢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慧,女,生于1984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谢建军,男,生于1974年10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000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慧、谢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对被执行人李慧、谢建军在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二段99号(丽都滨河二期)4栋4单元3层1号的房产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藜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