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郑红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郑红新,张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中山路6号。负责人陆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红新,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玮,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郑红新、张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09年9月15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南商初字第70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0)南执字第61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郑红新、张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微信公众号“”